發好願,說好話,話多不如話少,話少不如話好,原諒別人是美德,原諒自己是損德~~ 屏東縣愛心慈善會祝福您也祈望您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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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屏東縣愛心慈善會」。
  第二條: 本會設於屏東縣屏東市自立路二二六號。
  第三條: 本會依照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則組織之。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本會為發揮「人溺己溺,人飢己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精神提倡社會福利。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政府辦理社會福利事業。
(二) 協助各類服務性機構及團體推進社會服務事項。
(三) 舉凡由新聞報導及其他得知確實極需急救之貧、病、困、苦而無依者。
(四) 增列「愛心辦」喪葬安塔專業服務。(授權理、監事視基金結餘多寡彈性辦理)。
(五) 增列認養貧困兒童服務條例(視本會基金結餘多寡彈性辦理)。
第四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兩種:
(一) 正會員。
(二) 贊助會員。
(三) 凡為每月按期繳交會費新台幣 100 元者為正式會員。
(四) 不定期繳交不定額者為贊助會員。
(五) 但正會員可同時加入為贊助會員。
(六) 凡對本會會務有特別贊助及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會議決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四) 享受本會一切權利。
(五) 繳納會費。但是停繳會費六個月者,應停止其享受一切權利。
第五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上項會員大會之召開以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改開代表大會其代表之選舉辦法別訂之。
  第九條: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後補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項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監事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由理事會之決議可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主持,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第十七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凡對本會會務有特別贊助及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長聘請為本會顧問。
第六章 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本會會章所規定之會務。
(二) 籌措並支配本會之經費。
(三)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本會業務之推行。
(二) 稽查本會會務。
  第二十條: 本會之預決算由理、監事審議通過後,再提大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收入。
(二) 補助收入。
(三) 自由捐助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